【第二次公告】產學合作計畫結案總支出(含管理費)達20%以上始得結案。

2024 年 4 月 22 日 產學合作組

說明:

  1. 113.03.21整發經費補助訪視小組到校訪視,建議產學合作計畫執行經費不得為「零支出」。
  2. 研發處與會計室於113.04.01召開會議討論後,考量教師執行計畫之彈性,建議產學合作計畫總支出(含管理費)達20%以上,始得結案。
  3. 經提案至113.04.09行政會議決議,照案通過。
  4. 建請老師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時遵照辦理。

研發處產學組敬啟

113.04.22/11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