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研發處公告教師申請專利費用補助相關資訊-113/02/01

2024 年 2 月 1 日 研發處沈婉儀
專利費用補助

依據「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本校專任教師以本校經費或受公民營機關(構)資助或委辦,利用本校資源進行研發所獲致之成果與技術,因而衍生之國內外專利權,其財產權歸屬本校所有。為鼓勵本校教師積極參與研究並申請專利,本校補助專利申請所須之必要費用(含規費、專利事務所服務費、獲證前維持年費)、資料補正及申覆費用(以2次為限,超過2次者本校不予補助,且單次申覆費用最高補助金額25,000元;國科會計畫衍生專利得以至多三次)、微生物寄存費、領證費與獲證後前三年維護費等(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案,本校補助100%之專利申請費用;新型及設計專利案,本校補助50%之專利申請費用,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其餘50%費用。

二、國內專利申請案由其他資助機構可補助者,從其規定。若資助機構不補助其計畫所衍生出專利申請案或未補助差額部份,本校補助發明專利100%之專利申請費用;新型及設計專利50%之專利申請費用,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其餘50%費用。

三、國外專利申請案,本校補助6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證者,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其餘40%費用;獲證者,本校補助其餘40%費用。

四、發明人或創作人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則本校補助100%專利申請費用,惟技術報告費用由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並於專利申請時繳交該費用。

五、發明專利案,每人每學年度補助2件為上限(以發明人或創作人或共同發明人、創作人身份合計二次為上限);新型及設計專利案,每人每學年度以申請補助1件為限(以發明人或創作人或共同發明人、創作人身份合計一次為上限)。前一學年度技術移轉授權累計金額(實際入帳金額)每二十萬元,可增加補助一件專利申請案,或是由學校支付發明專利四至六年的維護費用。若當年度經費有限,得要求發明人或創作人於下年度再提出申請。

專利申請流程

一、本校專任教師(以下簡稱發明人或創作人)以本校為所屬專利權人申請研究專利之申請方式,悉依「弘光科技大學專任教師研究專利申請說明」辦理。

發明人或創作人申請專利,應完成「專利申請表」、「專利構想揭露書」及「研發成果技術轉移創作人名單及貢獻比例權益收入分配協議書」,向研發處提出申請,送本校專技委員會審議,通過審查者送交相關專利事務所辦理。

申請系統路徑:校務資訊系統(新)/研發系統/專利管理系統/申請作業

二、未通過審議或因時效等因素,自行申請專利者,發明人或創作人應填具「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送交專技委員會報備後,始得自行辦理,專利權人須為弘光科技大學。前2項自行申請之專利,應於專技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80%費用歸墊,而辦理讓與所須之專利費用,概由發明人或創作人負擔。

三、若為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研發成果,須於申請專利前填報「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通知本校,內容應敘明非職務發明之具體理由、創作過程、釐清該研發成果確實沒有利用學校資源,經專技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發明人或創作人得依照專利法完成申請並主張擁有該專利。

專利費用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僅限發明人或創作人,發明人或創作人須為本校專任教師。

二、凡申請補助之教師須填具「弘光科技大學補助專利申請費用申請表」,並檢附智財局政府規費收據正本、專利事務所服務費收據正本。研發處彙提本校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給予補助。

專利獎勵辦法(發明專利)

依據本校「專任教師專利獎勵辦法」,申請獎勵相關規定如下。

一、獲證後二年內簽訂專利相關技轉案或產學合作案,並書明專利名稱,於廠商全額入帳後,即可專利提出專利獎勵申請。

二、審核辦理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及十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三、凡申請獎勵之教師須填具「弘光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專利獎勵申請與審核表」,並檢附核准通過之專利證書影本提出申請。研發處彙提本校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給予獎勵。

獎勵金額核發標準如下:(以發明專利為主,新型及設計專利不予獎勵。)

中華民國: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歐洲專利(EPO):新台幣三萬元。

美國、日本、德國:新台幣二萬元。

加拿大、英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澳洲、紐西蘭:新台幣一萬六千元。

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印尼、泰國、印度、以色列、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荷蘭、比利時、瑞典、芬蘭、挪威、俄羅斯、南非:新台幣一萬元。

中國大陸:新台幣一萬元。

未列於上述國家之專利,則不予獎勵。

 

校內申請流程相關問題,請洽:研發處 沈婉儀 (校內分機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