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請:
(一)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發明人或創作人提出申請:應填寫「弘光科技大學技術移轉授權審查表」、「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技術授權公開遴選廠商資格條件表」及「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公開遴選廠商技術授權創作發明人技術自評表」,向研發處提出申請。
(二)由廠商提出申請者,則填寫「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技術授權意願書」,向研發處提出申請。
二、審查流程:
(一)公告技術內容及遴選廠商資格。
(二)技術計價會議(視須要得召開技術授權公開說明會或技術授權廠商評選會)。
(三)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三、辦理繳交權利金取得技術等流程。
一、本校研發成果因技術移轉或授權所取得之衍生權益金,視其收益方式之不同,依下列比率分配︰
類別 |
分配比率 |
以金錢收益者 | (教師可選擇技術移轉或授權金回流至結餘款專戶) 發票營業稅 5% 所餘獎勵金分配比例分配為 學校10%、發明人或創作人(含共同)90%。 |
資助單位若提供技術移轉獎勵金 | |
以股權收益者 | 比照金錢收益者比例分配股權。 分配學校股權部份,若為上市上櫃公司具有收盤價資訊者,則以取得日當天收盤價做為投資成本,處分程序依本校「投資處分作業」(IC-10900-005)辦理; 若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則依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公司資產每股淨值做為投資成本,以長期持有為目的,採成本法入帳,後續定期做減損評估 |
以其他方式收益 | 不能以金錢衡量或不能分割者,亦應給予發明人或創作人適當之獎勵 |
*專技委員會決議不再維護,而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費維護之專利,該項專利之衍生收益分配,經扣除回饋資助單位後,發明人或創作人(含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90%、學校10%。
二、發明人或創作人以權利金收入或建教合作收入所購置之物品及財產,其所有權歸於本校,並依本校相關財產管理辦法管理之。
三、研發成果由政府機關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負責管理及運用,且將一定比率之管理或運用所得之收入分別分配發明人或創作人及本校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不得參與分配本校之收入。
一、技術移轉授權及專利讓與:係指教師以本校名義經由行政程序簽訂技術移轉授權或專利讓與合約。
二、單件技術移轉授權金額達五萬元以上依據前一學年度廠商技轉入帳總金額獎勵 9.5%。
三、單件國內外專利讓與符合下表所列金額,依據前一學年度廠商專利讓與入帳總金額獎勵 10%。
三、為獎勵技術移轉授權及專利讓與績效特優之教師,每學年度的評選標準是依據技術移轉授權及專利讓與合約於前一學年度匯入學校帳戶之總金額排序,擇優獎勵前三名為原則,第一名頒發獎勵金新台幣4萬元、第二名新台幣3萬元、第三名新台幣2萬元。
校內申請流程相關問題,請洽:研發處 沈婉儀 (校內分機2204)。